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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波斯归义,群胡法治(2 / 5)

区,大大小小的祆庙足有数百个之多。

这些祆庙虽然名为宗教组织,但也算是另一种形式的统治模式。祆正们掌握着信徒们的教籍,定时举办各种祀神仪式,接受信徒的捐输并效劳,若非没有固定的法令领地,简直与大唐境内诸州县都无甚区别。

萨宝府之类的组织则就类似于折冲府,只不过其组织民众并非兵户,而是西域诸邦国的那些商贾们。

西域与中国的商贸交流,秦汉之际便已经非常频繁。萨宝即就是商团的首领,对了对抗漫长商路上的各种天灾人祸等风险,这些商贾们往往成群抱团的活动,推举队伍中势力与威信崇高者为萨宝,统一管理商团的各种行动。

这样的商团组织进入中土之后也并不解散,甚至随着一些胡商定居下来而在当地直接扎根存在。

前隋时也曾有万国来朝的繁荣辉煌时刻,萨宝商团更是络绎不绝的进入长安,朝廷索性正式承认这一类的组织存在,设立了萨宝府并任命萨宝并其之下的各类官职,作为管制入国诸胡的辅助。

在这方面,大唐也是因循隋制,并没有将这一类组织撤除。西域入唐诸胡并不能直接编入州县民籍,索性便入附各个萨宝府,由萨宝府管理他们在大唐境内的衣食住行等各种行为。

虽然祆庙与萨宝府这一类的胡人组织多少都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与独立性,但其存在也的确帮助了朝廷管制并约束在唐胡人们的生活。

但是这两类组织终究是游离于正常官府构架之外的外编存在,所以随着其发展也是弊病丛生。

有的祆庙不再满足于仅仅组织宗教活动,甚至在大唐律令之外实施教律以更加严格的管控信徒,滥设私刑、决人生死。

至于萨宝府则就更过分,这种本就因利益而联合起来的商团组织随着大唐商贸的发展也变得更加壮大,经营高利柜钱、囤积居奇还算是比较规矩的行为,更有甚者还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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