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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9章 一字千金(3 / 6)

相信很多稍微懂一点法律的人都知道:在刑事案件当中,二审的审查范围,是依据“全面审查原则”来办的。

刚才省高院的女立案员也提到过这个原则。

也就是说,刑事案件中,不管上诉人认为自己有冤情的点在哪儿,二审法院都会把一审时所有出现过的证据分歧点、法律适用分歧点统统过一遍。

因为刑事案件是公诉的、是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表现。

哪怕最后发现了一个错误点、但这个点并非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到的不服点,二审法院也有权改判这个错误点(如果是事实认定不清的点,就是发回重审)。

当然,如果这个新发现的点是对上诉人不利的,那么二审法院即使被发现了,也会把问题写清楚,但维持原判——当然,这是基于“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导致的后果,并不是说“全面审查原则”失效了,一码事归一码事。

(注:上诉不加刑,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如果刑事案件被告人不服上诉,那么上诉二审的判决量刑不能比一审还高。这是为了保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让他们相信国家司法系统,勇于上诉二审,不要有后顾之忧。

但是,如果真的发现了明显导致罪重的额外事实、恶劣情节,检察院那边还是可以额外提起“抗诉”来加刑。但这跟“上诉”就没有关系了,在“上诉”环节,肯定是不允许改得比原判更重的。)

可是,在“不告不理、告多少理多少”的民事诉讼领域,为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全面审查原则”就不存在了。

民事诉讼,是严格按照“你对哪个点不服,我二审就集中精力只审这个点。其他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同的点,二审直接略过”的程序来跑的。

用法语术语来说,就是:《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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