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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8章 大中华法典(2 / 6)

法律体系的健全便可想而知。

当然,欧美发达国家法律之所以健全之所以能够被全社会所遵守,就是因为一开始制定的时候就广泛征求民意,反应了广大民众的利益,能切实保证广大民众的人权。而不是为了少数权贵服务去限制约束广大民众权利的,建立在全民认同基础的法律才可以长久,这是吕布比较后得出的结论。

吕布在《大中华宪章》里规定所有法律都必须要经过国家议政院三分之二议政员通过才能生效,那些诸如《刑法》、《民法》之类的重要法律要经过全民公投,得到百分之八十以上民众认可,方能生效,各个部门制定的部门法规、各个地方官府制定的地方法规也必须要经过当地议政院三分之二议政员通过方能生效。

如果法律法规不能通过,各级议政院有权督促各级官府司法部门修正该法律法规直至通过。如果有关部门未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该部门司法负责官员必须引咎辞职。

在中华帝国开国之前。法律实践都是有罪推定,只要有人起诉被告人有罪,司法机关就假定被告人有罪,把被告人关押起来,被告人的家属必须要找到证明被告人清白的证据去洗脱自己,而相关的办案人员则一直追查被告人的犯罪证据。将自己办案经验的滥用,很多刑事侦查的办案人员,特别是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容易迷信自己的办案经验,在接触一起案件时。不仔细研究案子本身的特殊性和不同案件之间的差异性,而是根据经验形成的思维定式,依靠主观印象有选择地去认定案件事实,忽视了定罪量刑的最基本依据—证据,最终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有罪推定是一种严重错误的职业心理,它会让办案人员忽视客观真相,只认有罪证据,忽视无罪证据,有时甚至对送到眼前的无罪证据都置之不理,最终造成冤案。

吕布在《宪法》里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司法侦查原则,给予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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